公司章程不能限制或剝奪股東的知情權,原因如下:
股東知情權的性質: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股東的固有權利,是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經營管理以及進行利潤分配的基礎。它不依附于其他股東權利而單獨存在,是股東實現其他股東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公司不得通過公司章程、股東協議、股東會決議等方式予以限制或剝奪。
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了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的股東知情權,但未規定“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等類似條款,表明股東知情權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旨在保護中小股東權利,保障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九條明確規定,公司章程、股東之間的協議等實質性剝奪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查閱或者復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權利,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查閱或者復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公司章程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不構成實質性剝奪的前提下,對股東知情權的行使細節進行一定細化,如明確查閱、復制公司資料的時間和地點等程序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