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聽到對法律一知半解的人說“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出事后要法辦的人”。實踐中,我們很多客戶經營著一家或多家正經的公司,卻不愿意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而是讓自己的司機或者公司辦公室主任擔任法定代表人,這是為什么?
據媒體報道,2020年以來劉強東已卸任名下多家公司職務,目前劉強東仍擔任京東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拼多多董事長黃崢2021年辭任董事長。正值職業黃金期的董事長為什么卸任,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根據《公司法》第七條和第十四條之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營業執照必須登記事項,設立或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又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與簽字人。
這些規定賦予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經營中獨特的地位和權利,權責一致,伴隨權利而來的是責任。《公司法》、《企業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均賦予了法定代表人相應義務。權責不一之時,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風險重重。那么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底有哪些義務,因這些義務會產生哪些風險?
本文全面分析研究了相關法定代表人被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定與裁判規則,總結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潛在風險。同時也想告訴讀者,只要好好經營公司,其實擔任法定代表人也沒有想象中的那么多法律風險。
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六種法律風險
經過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全面研究,以及對相關司法案例的梳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刑事、民事、行政上的風險,以及存在被采取強制措施的風險,四類風險又可劃分為以下六種風險:
(一)履職不當的賠償責任。法定代表人需就自己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存在侵權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協助抽逃出資時的連帶賠償責任。法定代表人協助公司的股東完成抽逃出資的,需對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破產程序中,未履行法定義務時的賠償責任。法定代表人在破產程序中有如通過財務賬簿等協助破產程序正常進行的義務,未能履行義務的,需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同時,破產程序中,公司有轉移財產等行為,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四)因公司行為承擔行政責任。在申請登記的過程中,公司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情況的,或者公司有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公司會受到行政處罰,法定代表人也需因此承擔行政責任。
(五)因公司事務被采取強制措施。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因公司訴訟、公司欠繳稅款等原因,被采取限制出境以及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的風險;此外,進入破產程序后,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會受到限制,不經法院許可,不得隨意離開住所地。
(六)因公司經營行為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會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上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范圍,法律未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法定代表人有被認定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作者:唐青林 李舒